影视节目发行许可合同
甲方(著作权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发行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发行甲方
影视作品(节目)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影视作品(节目)信息
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信息如下:
电视剧暂定名称:
拟定制片单位: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拟定载明的出品单位:
时长:共
集,共
时
分钟
拟定主创人员:
(1
)编剧:
(2
)导演:
(3
)主要演员:
(4
)摄像师:
(5
)录音师:
(6
)灯光师:
(以下简称“影视作品(节目)”)
许可权利
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下列发行权利(下称“许可权利”):
电视平台发行权
电视平台发行权是指:将影视作品(节目)的复制件提供给电视平台,并允许电视平台在固定时段内向观众传送或播放影视作品(节目)的权利。
电视平台是指: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视节目的平台,如CCTV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
新媒体平台发行权
新媒体平台发行权:将影视作品(节目)的复制件提供给新媒体平台,并允许新媒体平
台以视频点播、转播或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影视作品(节目)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
影视作品(节目)
的权利。
新媒体平台是指:以电视机端、PC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影视作品(节目)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
音像制品发行权
音像制品发行权是指许可音像制品出版机构制作、批发、出租、分销、零售影视作品(节目)的任何制式的音像制品的权利。本款所称音像制品的制式,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影带、激光光盘、录像光盘、数码录像光盘(DVD)、蓝光光盘(Bluray Disc)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音像制品制式,但不包括将影视作品(节目)中单独与之分割而制作的音乐录音带及音乐光盘。
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在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和许可地域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在许可期限和许可地域内,甲方不但可以将该许可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而且甲方自己也可以行使。
许可地域:中国大陆。
许可期
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