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活动电视台转播许可合同
甲方(许可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许可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许可乙方在电视台转播演艺活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演艺活动信息
本合同约定的演艺活动的基本信息如下: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活动时长:单场
分钟至
分钟(正式开始至活动结束)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规模:本次活动面向约
名观众
活动性质:需收取费用的商业性活动
节目安排:见附件
以下简称“演艺活动”或“该活动”。
如需调整演出时间、地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如确需调整演出时间、地点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此时甲方应对乙方已经为转播所支出的成本进行补偿。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甲方承诺:甲方已遵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妥善办理与本合同演艺活动相关的各项行政许可、备案、消防报备等手续,能确保该活动顺利举行。相关证明文件见本合同附件“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原有作品作者及表演者权授权声明
甲方确认,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著作权人、表演者、相关主体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词曲及其他作品作者(版权人)授权:甲方承诺,对于本次演艺活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拍摄与转播,已取得涉及全部音乐词曲及其他作品原文作者(版权人)的同意。
表演者授权:甲方承诺,对于本次演艺活动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拍摄与转播,已取得全部出演人员、单位的同意。
上述授权所需费用(如有)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上述授权导致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许可权利
许可权利
许可权利为:广播权许可。即甲方许可乙方将演艺活动的现场表演过程在指定播映渠道进行转播。转播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除本合同明确授予之外的权利,均由甲方保留,乙方不得行使。
播映渠道:仅限于下列频道:
;包括该电视频道以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直播等方式播映。但不包括以回看、下载缓存等方式的播放。
转播方式
乙方有权以“一定期限内转播(不含实况直播)”的方式进行转播。
转播期限:
演出结束后满30天(起始日)起的3个月
;起始日之前,乙方不得转播。
转播次数:不受限制。
许可方式:独占许可。
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转播的期限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乙方对该许可权利享有排他的
演艺活动电视台转播许可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