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使用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提供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使用许可方式
乙方保证,乙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乙方许可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许可合同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许可使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许可费用:无需支付费用。
甲方责任
甲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甲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甲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所有者名称:
甲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甲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甲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甲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乙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乙方责任
乙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乙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乙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保密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违约条款
甲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甲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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