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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陈列销售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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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陈列销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创繁荣,就甲方在乙方超市进行推头、导柜、货架、端架、堆头陈列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双方共同遵守。 产品陈列期限 陈列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保证商品质量及价格统一。 商品价格如有变动,甲方将提前     天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陈列产品及位置、数量 甲方          共     支 产品在乙方超市指定位置陈列销售。 甲方产品陈列位于乙方超市          位置。 甲方产品陈列方式:           堆头    个    长×    宽 ,位置           岛柜    个    长×    宽 ,位置           端头    个    长×    宽 ,位置           货架    个    长×    宽 ,位置 相关责任 甲方适时安排人到乙方超市进行协助堆头、货架、端架/头的理货工作,乙方应给予配合。 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负责按协议要求的陈列位置、数量进行甲方产品的陈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并及时补货源。 合同生效起,乙方应遵照甲方的零售价进行产品的销售,乙方不得私自进行产品的调价,如有市场原因,需调价的须经过甲方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执行,如乙方私自调价造成市场正常销售的影响,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保存不当,使甲方产品被损坏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此协议无效,甲方将不支持任何费用。 陈列费用及支付方式 以上产品陈列期满,甲方付给乙方陈列费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其他约定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 (15) 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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