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
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省实际,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小微型客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
租赁车辆基本信息见附件《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
2.
交付的租赁车辆符合以下要求:
(
1
)车辆属甲方所有,且车辆号牌、行驶证(已注明使用性质为租赁)、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证明车辆依法可在道路上行驶的有效证件标志,齐
全有效;
(
2
)已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手续;
(
3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
4
)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
5
)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附属设施,齐全有效;
(
6
)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乙方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
应当
为日常
出行、办公、商务接待、旅游、婚庆等非
营运
活动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
基本信息表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
乙方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基本信息表》。除有法定事由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2
.
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乙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甲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租车费用包括租金、超时费、超程费、异地还车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金是指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人
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保险费以及附件《基本信息表》或双方额外约定的其他费用(如保养费、车辆替换费、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租赁期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