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器材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承租乙方影视
拍摄器材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拍摄器材信息
拍摄器材信息如下:
器材名称:
生产商:
规格型号:
器材数量:
器材价值:每台
元
其他信息:
(以下简称“拍摄器材”或“租赁物”)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拍摄器材实际交付日期晚于租赁期限起始日的,拍摄器材交付日期作为租赁期限起始日,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
续租:甲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
30
日前与乙方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续租。
租金与押金
租金
租金标准:每天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租赁期限合计租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则按上述租金标准结算延长期限内的租金。
其他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的履行向乙方另外支付其他费用。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租赁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租赁押金
押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时间:与首笔租金一并支付。
租赁解除或终止且甲方按约定交还拍摄器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如有依据本合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赔偿、违约金等,乙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扣除。履行过程中,如有该类扣除事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押金。
押金应退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拍摄器材使用
拍摄器材用途:
。
拍摄器材使用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
除非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将拍摄器材转移到别的地点使用。
拍摄器材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