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整机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乙方
系无人机整机设备的合法所有权人及运营主体,
甲方
因项目需要拟向
乙方
租赁无人机整机及配套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飞行安全与设备完好,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标的
乙方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同时配备相应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乙方
交付的设备应处于适航状态,各项飞行功能、载荷功能正常,电池健康度符合约定标准,且外观无严重破损。
乙方无人机的基本信息:
品牌:
型号:
序列号:
载荷型号与数量:
电池数量:
配套的充电设备、遥控器、图传、桨叶等
无人机基地(乙方提供):
机场(地址: )
。
临时起降点(甲方提供):
停机坪(地址: )
。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免租期
租赁期限的前
天为免租期;
免租期内不计算租金,但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仍需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
则甲方应按照免租期结束后的正常租金标准补充支付免租期内租金。
租赁费用标准
基础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基础费用不受飞行小时数量影响,甲方不能要求退还。
飞行小时费用标准
正常单价(飞行小时费用):每小时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超量单价(飞行小时费用):每小时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结算方式
合同期限内,实际飞行小时未达到飞行小时底线的,应按正常单价结算费用;
合同期限内,实际飞行小时达到飞行小时底线的,应按合同价格结算;但超出飞行小时上限时,超出部分应按超量单价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合同价格结算)。
飞行小时费用按分钟结算。
飞行小时费用中包括:
无人机年租用及运行方面费用,包括:无人机租用费用,无人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相关保险等费用。
基地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方面费用,包括:基地机场使用或租用、航管保障、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无人机基地使用费。
飞行小时要求
飞行小时底线:
小时。
飞行小时上限:
小时。
飞行小时统计方
无人机整机租赁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