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就船舶租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信息
租赁渔船情况如下:
船舶所有人:甲方
登记证书号:
包含物品、设备:
附件
其它说明:
(以下统称船舶)
租赁用途:限用于捕鱼。
租赁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任何一方如需要提前解除,应至少提前
个月
通知对方。除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责任。
船舶交付地点:
。
船舶归还地点:
。
租金与费用
租金标准:
¥ 元
/每月。
租金支付方式:每月
日
前支付上月租金。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其它费用:
除非有明确约定,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发票:如需要甲方提供发票,增加的税费成本应由乙方另行承担。
押金:乙方应于
年 月 日
前向甲方支付押金
¥ 元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责任后,剩余部分应退还乙方。
乙方未按约定归还船舶的,应按正常租金的
百分之 ( %)
支付船舶占用费。
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船舶本身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捕渔经营有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船舶船长、工作人员的雇佣、管理由乙方自主负责,并由乙方承担费用与责任。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汽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责维修。船舶其它部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
属于甲方负责维修部分,乙方应通知甲方处理,或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处理,甲方承担费用。维修期间无论长短,租金均应正常支付。
乙方对于船舶如有增设改造必要,应先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租赁结束后,全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者除外。
乙方应合法使用船舶,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租赁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后交付给甲方。
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千分之 (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
渔船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