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使用说明
一、为规范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学校食堂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委托方)与企业(受托方)之间签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四、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五、合同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合同内容。但是对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进行了修改、增补的,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使用。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所称的委托管理服务是指:根据学校(委托方)和企业(管理服务方)的约定, 企业组建服务团队,并将聘用的员工派遣到学校食堂,由学校监督服务团队做好食堂的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由学校自行负责。服务团队员工用工合同由企业签订。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
八、
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准确,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
.xjaic.gov.cn
)“合同示范文本”模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
jyt.xinjiang.gov.cn
)相关栏目等渠道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委托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乙方(
管理服务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