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合同
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功进行运动会新闻宣传和电视转播工作是运动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标志,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新闻宣传优势,做好运动会新闻报道工作,开发和维护运动会电视转播资源,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电视转播权合同。本协议中,甲方为赛事组委会,乙方是负责运动会新闻宣传、报道和电视资源开发的电视播出机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赛事的电视宣传报道、全国版权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赛事及其衍生的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广告、地方电视版权资源开发等事宜。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为赛事合作伙伴,共同开发电视资源、共享利益,电视资源的收益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确定。
甲方权利
运动会赛事资源及信息的发布权。
运动会宣传信息的发布权。
运动会赛事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以及赛事衍生的节目中的电视广告资源(包括开幕式前大型主题活动、专题报道、赛事直播)的开发权利。
甲方义务
及时提供运动会竞赛日程。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运动会电视公共信号。
负责赛事电视转播权全国版权的维权服务。
负责提供双方约定的接待和服务。
负责提供以下技术及设备保障,协助乙方进行运动会赛事转播。
(
1
)
提供
平方米
的新闻中心的主演播室;
(
2
)对乙方为运动会设立的移动演播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
3
)
提供
单边
注入点(所发生的费用和技术需求由双方技术部门协商解决)。
负责乙方对运动会宣传报道的资料提供、采访及配合乙方完成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维护电视台全国电视版权的独占性,在进行地方电视版权开发销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赛事直播必须
延时
秒
与乙方电视台同步直播;
(
2
)赛事直播信号只提供给与参赛方有关的省市电视台。
乙方权利
运动会电视转播权全国版权的排他权。
运动会无形资产和荣誉称号的使用权。
(
1
)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的使用;
(
2
)运动会组委会合作伙伴
—
电视台
。
运动会广告。
(
1
)运动会开、闭幕
式
类
广告牌
各
块
;
(
2
)运动会赛场
内
类
广告牌
共
块
。
LOGO
广告。
(
1
)运动会新闻发布会的背景板;
(
2
)运动会证件;
(
3
)运动会比赛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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