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航次租船合同(推荐版)
第一部分
合同编号:
本合同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章后成立,传真方式签署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内容按需要填写)
1.承租人
全称
2.出租人
全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3.船舶资料
船名
船籍港
载货吨
总长/型宽/型深
满载吃水
空载吃水
总吨/净吨
包装舱容/散装舱容
吊杆数/负荷
舱口数
4.货物资料
货物名称、数量、件数、包装规格等:
整票货或拼货:
最大货量和最小货量:
5.装货港(地点)
6.卸货港(地点)
7.受载期
8.预计抵达装货港日
9.装卸时间(若装卸时间分别规定,选a);若装卸时间共同规定,则选b))(参见第4条)
a)装船期限/卸船期限
b)装卸共用期限
10.滞期费率/速遣费率(参见第7条)
11.最长允许滞期时间(参见第8条)
12.最长允许待装时间(参见第3条)
13.运费率
14.运费支付安排(参见第6条)
15.亏舱费率
其他特别约定(可采用附件形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承租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地点:
出租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地点:
本部分(包括特别约定部分)为承租双方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如若本部分内容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产生冲突,则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船位动态报告条款
船舶到港前,出租人应将到港时间及时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在船舶到港前第3/2/1天及时向承租人更新并报告船舶动态。
装货/卸货条款
(1)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将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出租人不承担前述作业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为保护所运输货物使用垫舱物料,承租人应提供并自行承担责任、风险、费用放置所有垫舱物料,出租人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可用的垫舱物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自行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舱物料,所花费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工人以及参与货物上述作业的船员均视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员,但船长有权监督装卸等作业。
(2)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不
CMAC航次租船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8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