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保障服务合同
甲方(卖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买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 的《抵押车买卖合同》
,为了保障乙方安全用车,甲、乙双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汽车安全保障服务项目
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GPS拆装服务”后,甲方负责对乙方所购买车辆上已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原)进行全方位检测、拆除或在拆除后加装新的GPS定位系统,防止乙方购买车辆被盗、保障乙方用车安全;
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丢失包赔服务”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期内如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债权车辆发生丢失事件且丢失事件系由于该车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偷盗,或者系该车辆车主偷盗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前述证据后30日内帮助乙方找回车辆,如超过30日未找回,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赔付乙方损失。
汽车安全保障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汽车安全保障服务费与支付
服务费用标准
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其中包括:
“车辆GPS拆装服务”的服务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车辆丢失包赔服务”的服务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索赔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车辆发生丢失后,乙方应当在丢失事件发生后1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应向甲方提供该车辆丢失系由于该车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系该车辆车主偷盗的直接证据(仅限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或《收车通知》),乙方在收到前述通知和证据后帮助乙方找回
。如乙方无法证明该车辆丢失系前述主体所为,则甲方不负有找回义务。
如车辆系由于该车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抵押车辆买卖配套安全保障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