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协议
甲方(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发行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行面额总计不超过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担保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资格,并具有代表发行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3)担保人承诺对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双方就担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债券为
年期
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不超过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债券期限及发行额度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确认为准)。
债券的到期日
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债券发行人应于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本担保函项下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帐户。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当自收到债权代理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本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销。
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保证的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分期发行的,各期债券的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存续期及各期债券到期日届满后两年止。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的变更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协议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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