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
甲方(回购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回购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标的物回购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交易背景
主交易合同情况
甲方、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买卖合同》
(下称“主交易合同”)。
根据主交易合同,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物,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标的物是指:
,详见主交易合同。
转让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如该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标的物回购事宜签订本协议。
回购安排
标的物回购
回购条件成就后,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将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受让标的物,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履行。
回购条件:回购条件是指已到标的物回购日(即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日)。
回购条件提前成就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回购条件视为立即成就,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按约定的回购价款进行回购:
(1)非因甲方原因,标的物价值严重下降、受损或灭失的。
(2)乙方经济状况恶化,有可能无法履行回购义务,且无法提供其他适当担保。
(3)乙方拒绝支付
,逾期已达
天。
不得拒绝回购
因标的物系由乙方保管或使用,乙方不得以标的物质量、毁损、灭失、无法交付等任何理由拒绝回购或拒绝支付回购价款;此种情况下,甲方亦有权以要求乙方按回购价款金额来赔偿标的物损失。
回购价款与支付
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按“转让价款+利息”计算。
利息:利率按本协议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甲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收到回购价款之日止。
双方同意按照上述回购价款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以项目盈亏、生产经营条件、经济形势变化为由要求调整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付款方式:
行权条件成就且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50%的转让价款;
甲方收到上述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完成标的物回购交付;
标的物回购交付完成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付清剩余回购价款。
如有需要各方应配合按上述转让价款与付款方式另行签订标的物转让合同,如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导致无法回购的,应视为拒绝回购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变更登记需要双方签订的标的物转让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指
回购协议(让与担保、不转移占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