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项目名称: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的鉴证服务
。
具体内容及要求:乙方审核甲方提供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并对符合规定的损失项目按类别出具鉴证报告。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标准:每
月
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服务期限内全部服务费用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首笔款:
¥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
尾款:
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约定价款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率
%(百分之 )
。
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无其他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物料、人工、差旅、通讯、文印等成本;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
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服务费用总额。
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合同项目不再进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甲方已支付代理费,乙方应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预付服务费用返还甲方。
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报告应装订成册,并对鉴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
涉税鉴证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