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
乙方
出租乐器给
甲方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租赁乐器信息
乐器种类:
乐器品牌与型号:
乐器市场价值: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乙方保证运达使用地点的乐器外观、性能良好。
(以下简称“该乐器”)
租赁乐器用途与使用规范
使用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用途:
乐器使用规范
乐器存放
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提供合适场地和环境存放该乐器。具体要求为:
该乐器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原则上不能再作移动。如需移动,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允许后方可移动。
“合适的场地和环境”应满足但不限于避免雨淋、潮湿、暴晒和非常干燥的存放环境,远离热源、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及乐器安全的环境等。
存放场地要求:
湿度应保持在 至 之间,温度维持在 ℃左右
。
乐器安保
甲方须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安保和维护条件,以确保乐器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甲方确认已知悉乐器的正常使用规范,并将按规范使用乐器。
若在租赁期限内遭受盗窃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乐器丧失弹奏功能、乐器外观或形状的明显改变、乐器油漆脱落、乐器油漆表面的明显划伤等),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索赔。
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人员的搬运、调律及其他维护工作。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乐器转租或借用给任何第三方。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乙方应于租赁期限起始日前向甲方移交该乐器;如有延后,则租期相应顺延。
租金与押金
租金标准:
每天租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租赁期限合计租金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则按上述租金标准结算延长期限内的租金。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如甲方拒绝交还乐器的,应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200%(百分之二百)
支付设备占用费,直至实际交还之日。
该租金已包含运输费、每次交接前乐器调律、运输保险费及增值税等各项费用。乙方应安排专业乐器搬运公司负责乐器的来回运输,并为甲方把上述乐器安装及调试(包括调音)到位。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若甲方需乙方额外提供技师服务,则需另收费。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租赁期限届
乐器租赁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