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委托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
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的贷款意向和融资需求对甲方的贷款资质及贷款额度、年限以及还款方式进行初步的分析、初步审查并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建议,做贷款咨询策划服务方案。
协助甲方整理贷款材料,准备前期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评估、保险投保、缴交税费和申请贷款等相关事项。
初步审查甲方提供的贷款材料,并指导甲方备齐办理贷款所需的合法必要文件。
甲方授权乙方代甲方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提交申请或领取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征信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他基本资料的填写。
如办理贷款需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代为办理第三人的担保手续,代办担保的费用须另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办贷款人,对甲方的贷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清偿责任。因代办贷款而以乙方作为担保责任人的协议均无效,乙方不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费用与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办贷款服务费作为乙方的服务报酬,具体按照《服务确认书》内容予以执行。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诚意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在收到诚意金后开具收据并盖章给甲方。若乙方未能如约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事项,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退还此诚意金。
若乙方未能如约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未能成功获批贷款,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退款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诚意金。在乙方退还诚意金后,甲方将诚意金收据返还给乙方。
办理贷款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查册费、渠道成本费和工本费等。如须乙方代付的,乙方应最迟于缴费期限届满前六天将缴费期限及缴费事项告知甲方,甲方应最迟于缴费期限届满前三天将代缴费用支付至乙方。否则,若乙方不存在过错,甲方须自行办理缴费手续,逾期缴费致使无法达成贷款目的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没能及时缴费,则乙方仍应就此缴费手续进行办理,逾期缴费致使无法达成贷款目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权利义务
如实向乙方报告贷款历史及征信情况,保证征信正常且符合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并根据乙方或银行/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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