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母种植收购合同
甲方(收购方):
乙方(种植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贝母的种植
乙方按照传统种植工艺种植贝母。
第二条
贝母的质量标准及收购
贝母质量标准商定为:
。
收购:甲方按上述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另行议价收购。
第三条
贝母价格及货款结算
1.贝母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
(规格)
/公斤.元、
(规格)
/公斤.元,
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2.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经乙同意
也可采用银行结算、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收购地点、期限
1.收购地点:
。
2.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3.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
%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
实际损失
。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不种或改种其他贝母或少种合同约定贝母的面积,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2.乙方在贝母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约金。
3.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贝母腐烂变质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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