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供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信息
双方交易的宠物情况如下:
宠物品种:
犬/猫
出生:
年
月
日
性别:
毛色:
首次驱虫:
月
日
驱虫药物:
首免疫苗:
月
日
疫苗种类:
保健诊所:
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以下简称"宠物")
付款与交接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前向乙方按转让价格支付转让款;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
前向甲方交付宠物。
宠物交付地点:
。
附带交付材料或设施(不再另行收费):
。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本着为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
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甲方在交接宠物前,必须对此宠物的健康状态作初步检查。若发现健康方面的异常,立即告知乙方。
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传染病问题(注:须在指定保健诊所使用“韩国RAPIGEN”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板进行测定),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甲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宠物转让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本合同签订地( 市 区)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宠物买卖合同(单只/简单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