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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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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 校外供餐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供全区中小学校食堂对外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实际使用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四、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使用,其使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时止。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所称的供餐是指:由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根据学校就餐要求,分送食品并直接配送至学校、解决师生就餐的供餐模式。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九、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准确,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 .xjaic.gov.cn )“合同示范文本”模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 jyt.xinjiang.gov.cn )相关栏目等渠道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 甲方 (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乙方 (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的组成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文件之间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 3. 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 4. 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含招标补充文件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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