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
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使用说明
一、为规范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合同时参照使用。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四、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五、合同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合同内容。但是对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进行了修改、增补的,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使用。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是指:学校对具有相关资质、规模、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优势的供应商为学校自办食堂或委托管理服务性质的食堂提供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统一配送服务的购买行为。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
八、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准确,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
.xjaic.gov.cn
)“合同示范文本”模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
jyt.xinjiang.gov.cn
)相关栏目等渠道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学校食堂食材
采购合同
甲方
(学校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供货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学校食堂采购食材事宜,签订本合同
,食材
具体质量要求详见
附件《
学校大宗食材原(辅)料
技术及质量要求表
》
。
一
、
合同期限
供货服务期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一年一签,即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