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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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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遗嘱说明 订立本遗嘱前,立遗嘱人没有因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本遗嘱目的 立遗嘱人为特定人在立遗嘱人所拥有的指定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指定房屋情况 房产地址:          产权证号:          特定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指定房屋继承 本人去世后,指定房屋由          继承;继承人需继续执行本遗嘱关于居住权的指示。 居住权概况 居住权范围 特定人(以下称为“居住权人”)享有指定房屋全部面积的居住权。 居住权期限 固定期限:共  10 年 ,自 立遗嘱人去世之日 起算。 居住时要求 居住费用支付 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无偿取得居住权,无须向指定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费用。 房屋居住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电话、网络等费用)由居住权人自行承担。 房屋不得出租 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仅能自行居住于指定房屋,不得另行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与他人,无论有偿或无偿。 房屋装修要求 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改造,但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不得损害房屋使用。居住权人装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属设施的,装修添附及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居住权人所有。 居住权消灭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未遵守上述居住时要求的。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的。 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应于居住权消灭之日起 10 日内向指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退还房屋, 并配合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如有), 否则应按房屋正常租金的两倍向指定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遗嘱执行 遗嘱执行人信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应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通知并召集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 按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实际分配、执行,并协助办理各种手续,如房屋过户、居住权登记等; 因本遗嘱执行产生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有权要求指定房屋继承人承担; 如遗产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立遗嘱人将另行以书面方式变更遗嘱执行人,届时将以新的遗嘱内容为准。 其他 本遗嘱 一式三份,立遗嘱人保存一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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