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调整协议
甲方(投资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目标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创始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乙方、丙方与相关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增资协议》
(以下称“主交易合同”);主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完成后,甲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下称“投资总额”)获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下称“目标公司”)
%(百分之 )
股权(下称“甲方股权”)。
乙方、丙方就目标公司经营发展预期向甲方作出承诺和保障。承诺未实现的,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补偿或回购责任。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估值调整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
承诺期:
甲方投资当年度及其后的2个年度,具体指 年、 年、 年
。
承诺业绩
乙方承诺在承诺期内的业绩达成以下所有指标:
甲方投资当年度的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方投资后的第1年度、第2年度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不低于
%(百分之 )
。
上述指标中:
乙方承诺实现的指标以下称为“承诺值”;有最低值承诺的,以承诺的最低值为“承诺值”。乙方实际实现的指标称为“实现值”。
承诺期实现值之和低于承诺值之和,即为业绩承诺未实现;承诺期实现值之和达到承诺值之和,即为业绩承诺实现。
业绩核算
核算实施人:乙方。
核算确认人:甲方。甲方确认的核算结果作为最终核算结果。
核算时限:
承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承诺实现值核算
。
实现值以乙方年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准进行核算。
审计机构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机构担任。如双方未能在该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就审计机构选任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在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合同之目的,特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关联分所中选择任何一家进行审计。
乙方承担审计费用。
乙方不实施业绩核算致使无法确定实现值的,视为业绩承诺未实现。
业绩承诺实现
业绩承诺实现的,甲方于核算时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现金奖励。
现金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丙方应就甲方支付的奖励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并自行承担
估值调整协议(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对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