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金认购合同
甲方(认购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乙方(信托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障基金认购事宜达成本合同,以
兹共同
遵守。
认购背景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
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
,约定乙方以乙方
信托(以下简称
“
信托
”
)项下的信托资金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
现相关
部门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
[2014]50
号,以下简称
“
《办法》
”
)以及《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5]32
号,以下简称
“
《通知》
”
),根据上述《办法》及《通知》,对于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应当按信托发行规模认购中国信托
业保障
基金(以下简称
“
保障基金
”
)。
甲方同意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的标准出资认购信托项下应认购的保障基金。
认购方式
甲方同意并承诺出资并委托乙方认购保障基金,具体方式如下:
根据《办法》及《通知》
的规定,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而应认购的保障基金,均由甲方出资并委托乙方认购。
认购资金金额
甲方应缴付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总额为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的
1%
,即认购资金总额
=
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
×1%
。其中,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以乙方通知为准。
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分期成立的,甲方根据各期信托资金交付情况,分期缴付认购资金,各期认购资金金额
=
该期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
×1%
。其中,
各期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以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于各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以乙方通知为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保障基金账户
”
):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应从甲方的自有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为甲方名称)划付
至保障
基金账户。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委托其他方代为缴付认购资金。
乙方收到甲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后,按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缴至中国信托
业保障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保障基金公司
”
)指定的账户。
甲方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保障基金账户之日至乙方将该等认购资金划付
至保障
基金公司指定账户之日期间按
保障基金认购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