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代理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的公平、合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同全部条款及解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乙方作为依法设立并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
代理范围
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域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代理的项目打“√”)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乙方代理下列险种:(代理的项目打“√”)
(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机动车辆交强险
(3)企业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5)货物运输保险
(6)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7)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
(8)建安工程保险
(9)责任保险
(10)短期健康保险
(11)意外保险
(12)双方约定的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险种
乙方代理业务方式:(代理的项目打“√”)
(1)传统保险代理方式
(2)设置远程出单网点代理方式
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对有关保险条款无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签发保险单、出具批单,不得进行核保、查勘定损、理赔活动,不得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变更保险条款的内容。
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代理事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理。
远程出单点单证使用特别规定。
甲乙双方委派专人进行单证的递送和管理。乙方所需单证,由甲方指定递送人员定期提供。甲方递送人员将单证送达乙方时,乙方接收人应在签收单上签章。
甲方发放乙方单证数量控制在市内不超过
天
的用量,郊县不超过
天
的用量。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使用保险单证必须按印刷号由小到大顺序使用,保险单证各联必须一次套写或打印,作废单证要妥善保管并定期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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