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诊疗服务合同
甲方(消费者)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类型:
,
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宠物信息
宠物昵称:
与消费者关系:
☐
自养
☐
领养
☐
诊疗代办
☐
其他:
宠物种类:
☐
猫
☐
狗
☐
其他:
宠物品种:
,毛色:
性别:
☐
公
☐
母,节育情况:
年龄:
就诊日期:
证件类型及号码:
节育情况:
其他:
乙方(经营者)
经营者信息
宠物诊疗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
/
诊疗许可证一致):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诊疗许可信息
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证机关:
诊疗活动范围:
从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宠物诊疗服务信息
宠物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初诊情况:
宠物诊疗事项
☐
手术:
☐
住院:
【提示】诊疗事项为本合同适用范围!
宠物诊疗地点
宠物接送
接诊后
甲方将宠物寄存至乙方院内专门场所。
乙方出具保管凭证。
乙方应及时记录
宠物现状,并清楚记录病情
,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宠物状态。
诊疗结束后
甲方
或其授权委托人须在
宠物
诊疗结束之日起(以
乙方
通知到达
甲方
为准)
日内的工作时间(
9:00
至
22:00
)接走宠物。
延迟接宠的处理
甲方
未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内
接走宠物,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届满次日通知甲方在
天内接走宠物。
甲方
未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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