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
理特许经
营
,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
益
,根
据
(根据项目具
体 情
况
,
简
单
介
绍
本
协
议
签
署
的
目
的
、
原
则
和法
律
依
据
)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
)
省
(自治区
)
市
(县)人民政府授
权
,本协议
由
市
(县
)
(部门
)
(被授权人
)
(
下
称
“甲方
”
)
,地址
:
,被授权代表
:
,职
务
:
;
与
(
下
称“
乙
方
”
)
,
注
册
地
点:
,
注
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国籍
:
。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
市(县)签署。鉴于:
(
1
)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
施
污水处理项
目
(以下简
称
“项目
”)
。该项目已
于
年
月
日获
得
省
(
市
、县)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
9);
(
2
)
(甲方)
于
年
月
至
年
月
对
项目遵循公
开
、公
平
、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
则
,经
过
,确定
由
(
乙
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 1 条
术语定义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
或
“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项
目
,处理能力为每
日
立
方
米
,地
址
为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
水采
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 4 图中所示。
“
法律变更
” 指
: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2)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工作日
”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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