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合同
甲方(定作方)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
乙方(承揽方)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
鉴于:
鉴于甲方需要生产特定产品,乙方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能力,双方经
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制造产品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下列产品: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产品。
“合同产品”中未列入,但双方通过订单方式增加的新产品,同样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
合同产品价款
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价款,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已经包含下列项目:
合同产品主体和配件、备品备件、硬件软件、包装、专用工具的采购和制造生产的成本、人工费用与报酬;
本合同及订单如约定了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则包含了该部分费用;
进出口手续费用(如有);
运输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保险费用等。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说明,甲方无需就合同产品向乙方支付合同及订单中约定价格以外其他费用。
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则应为含税价格,税率为
%(百分之 )
。
最优惠待遇
本合同期限内,在同一时期及相似的供货条款情况下,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如果乙方以更低的价格向其采购量不大于甲方的任意第三方提供合同产品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以该最低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最低价格结算。
委托方配合
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技术文件与图纸(下称“技术资料”)。
乙方发现甲方技术资料或指示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因甲方逾期提供技术资料或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对技术资料的意见,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相应顺延工期。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
样品确认
乙方应于收到技术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一般通用委托生产框架合同(定作方提供原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