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塔机概况
本合同租赁物为建设工程施工用塔机,由甲方向乙方出租。
塔机具体情况描述如下表:
塔机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位
租赁时间
租金
(元/月)
进退场费用
合计
备注
暂定合计租金(人民币):
(大写:
)
说明:
上述金额为暂定,最终按实际租赁时间、数量和租金结算,以乙方书面确认后的金额为准。若实际租金总额累计超出本合同暂定合计租金额的,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租赁合同,否则超出合同暂定合计租金的部分,乙方有权不予认可。
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并不作为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对塔机最低需求量的承诺,最终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塔机数量为准。
甲方出租的塔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符合合同约定或乙方建设工程需要,并确保塔机根据乙方工地需要达到
高度 米、臂长 米、最大吊重量 吨、尾端吊重量 吨
。超过此高度,需要增加的设施设备和附件费用另行计算。
甲方不得提供使用年限超过
年
的塔机,不得提供
品牌的塔吊。
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地点
,为本合同塔机使用地点。
租赁期限
起租日期从甲方将塔机安装调试完毕,且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乙方(以现场签单为准)的第二天开始计算;退租日期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停机的日期为准。
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甲方未到现场清退塔机的,视为塔机已清退,塔机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
上述租赁费用包含安装人工费、检测费用、维保费用、首道附墙及最后一道附墙费用。加节为
¥ 元/节
,附墙为
¥ 元/道
。
乙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资料不得成为双方租金结算的依据。双方以租赁确认单为准进行对账及结算确认。双方选择以下
第 种
租金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每月
日
前向乙方提交上月塔机数量及租金的对账单。核对无误后,乙方于每月
号
向甲方支付上月租金人民币
元/月,
最后一月不足一月的租金按日计算(月租金除以30天为日租金)。
按自然季度结算:在每个季度末甲方向乙方提供塔机数量及租金的对账单。核对无误后,乙方在每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操作人员).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