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
供
委托人与拍卖人
签订
委托拍卖
合同时
参照使用。
二、
签订合同前,
请仔细阅读
合同内容。本合同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
(三)
增价拍卖是指价格由低向高的竞价方式。
(四)
减价拍卖是指价格由高向低的竞价方式。
(五)
密封式递价拍卖又称“投标式拍卖”
,
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参加拍卖的条件和注意事项,竞买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至拍卖人指定的地点,由拍卖人在公告指定的
地
点公开开标
,
出价最高者成交。
(六)
拍卖形式包括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现场和网络同步拍卖等。
三、
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对于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任何一方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在签订本合同
前
,委托人
应当
充分了解拍卖人的拍卖资质和相关情况。拍卖前
如
需要
委托人
支付前期费用的,委托人应充分考虑该费用收取是否合理。
委托人
应
当
详细列明拍卖标的的数量、质量、形态和状况等情况,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
以
在第十
六
条“其他约定”中约定,
也
可以
另行
订立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
。
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单位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七、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
编号: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
(202
5
版)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
双方
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