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乙方(受让方)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出让探矿权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出让标的
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
1
)勘查项目名称:
【】
;
(
2
)勘查矿种:
【】
;
(
3
)现有勘查程度:
预查
/
普查
/
详查
/
勘探
;
(
4
)地理位置:
【】
;
(
5
)勘查区面积:
【】
;
(
6
)勘查区范围坐标:由
【】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该探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乙方于
【】
年
【】
月
【】
日在
【】
矿业权交易平台上以招标
/
拍卖
/
挂牌
的方式取得该探矿权。
出让期限
本合同探矿权的出让期限为
【】
年,自
【】
年
【】
月
【】
日起算(含当日)
。
如本合同约定探矿权出让起止日期与甲方向乙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上记载的探矿权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勘查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
出让收益及缴纳方式
出让收益
探矿权出让收益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不包括探矿权占用费、登记手续费等其他未载明的费用。
缴纳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让收益。
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勘探年度的探矿权占用费
¥
【】
元
。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勘查工作、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甲方应当对乙方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及财务报表等予以保密。
甲方保护乙方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公共利益或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探矿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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