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发布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广告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
电视购物广告服务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广告发布信息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电视广告发布时段资源:
发布频道:
发布时间:
其他说明: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使用上述时段资源用于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仅可发布下列商品的广告,如需增加,应经乙方另行同意方可发布:
具体见《电视购物商品清单》
。
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按“基础费用+提成费用”的模式计算服务费用。
基础费用部分
每月基础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尾款应于服务完成且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提成费用部分
计算公式:服务费用=服务收益*提成比例。
提成比例:
百分之 ( %)
。
服务收益
服务收益是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甲方产品实际全部销售收入。
广告停播后1周内产生的销售收入仍属于销售收入。
如有退货退款,应从销售收入中相应扣除。
销售成本:仅限于物流成本、增值税,其他成本均不予计算。
甲方承诺:服务期限内,甲方产品仅通过电视购物渠道对外销售。如有其他直接或间接销售渠道,则该类渠道的销售收入均应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结算周期:
。
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算支付提成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成费用计算明细。
甲方对提成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许可费用计算有误,则审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销售信息查询
甲方为保证乙方能正常了解销售情况,需向乙方开放订单管理后台,供乙方随时了解销售情况。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广告服务要求
广告内容制作
广告内容由甲方负责制作
电视购物广告发布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