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
—
2023
—
2610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二三年二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
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
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
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
一
)
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
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
修复与再塑。
(
二
)
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
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
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
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
)
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
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
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
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
二
)
消 费 者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www.nhc.gov.cn
)
和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
https://
www.nmpa.gov.cn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
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
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三)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
四
)
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
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
五
)
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