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省
市
(
县、区
)
受让人: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矿产资源
管
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
,订立
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
人根据法
律
、法规的授权出让
采矿权。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
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如下:
拐点
X
Y
X
Y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至
米
标高。
矿区范围平面
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将第三条所列范围
内的
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方。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小
写
元
)
。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
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
(
小写
元
)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金,分期支
付出让
金的定金在最后一期付款时抵扣。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出让金。
(
一
)
本合同签订之
日
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出让金。
(
二
)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
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
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
前
。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