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
年【】月【】日(“签署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市签署:
【】
“
转让方
”),
身份证
号为【】
;
【】
(“
受让方
”),
一家根据【】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其注册地址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编号为【】
;
【】
(“
目标公司
”),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
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
在
本协议中,以上各签署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
元;其中,转让方系目标公司的投资人,目前持有目标公司出资额人民币
【】
万
元、且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
的股权。
转让方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
万
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
%,“
目标股权
”),受让方同意受让目标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
”)。
有鉴于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股权转让
在满足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转让方同意在交割日(定义见下文)向受让方转让,并且受让方同意在交割日从转让方处受让目标股权及其随附的全部股东权益。
如在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累积任何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则自交割日起,目标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分配权利和受益权由受让方享有。转让方就目标股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抗辩或权利主张在交割日一并移转予受让方。
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根据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目标公司新章程和新股东协议等相关约定享有不劣于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之前享有目标公司的各项股东权利。
转让对价及交割
根据各方对目标公司目前的整体市场估值(
即人民币
【】
亿元
)达成的一致意见,受让方应就目标股权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元整)(“
转让对价
”)。为避免歧义,前述转让对价系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的全部对价。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至转让方事先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让方支付转让对价之日称为
“
交割
日
”)。
受让方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即视为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在交割日,(i) 转让方
股权转让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