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中小型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户除外)和供气企业之间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签订前请仔细阅读,签订合同的条款应当力求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完整填写在划线处。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将划线划去。“□”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用户申请办理燃气用气业务的,应当向供气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户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20版)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用气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
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用气基本情况
气源种类:天然气
用气地点:
。
供气压力:
。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
,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8),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乙方使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上海市2020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