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书
甲方(增资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目标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1(创始股东)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2(创始股东)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意向书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股权投资事宜签订本意向书,作为各方进一步谈判和讨论的基础和框架。
第一部分 无约束力条款
增资方案
目标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甲方出资额:
出资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持股比例为
%(百分之
)。
出资形式: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
本次投资后,乙方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反稀释
若乙方后续增加注册资本(后轮融资),且该等增资的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单价低于本轮融资甲方按照增资协议认购乙方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单价(“单位认购价格”),则甲方有权要求按照
广义加权平均
方式确定的转换价格重新确认本轮融资的单位认购价格,并以此重新确定其应当获得的乙方股权的比例。
甲方通过上述方式重新确定后的持股比例与甲方现有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由乙方及丙方通过股权调整予以补足。具体为:
乙方及丙方应当予以配合,以1元人民币象征性价格将丙方相应股权转让给甲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成本。若届时上述调整无法以1元价格进行,则乙方及丙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使甲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调整。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反稀释条款:
(1)乙方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优先清算权
乙方进行清算(包括惯常被视作清算的事件,如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并购或重大资产转让)时,乙方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向甲方支付甲方清算优先款,清算优先款为甲方投资金额的
1.2倍
与乙方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之和。
(2)在甲方清算优先款得到足额支付之后,乙方应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有)。
若法律法规对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另有限制,丙方同意将其清算分配所得无偿转让给甲方,以完成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实现优先清算权。
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
如果丙方(“转让方”)计划向任何主体(“受让方”)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意向书(简单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