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交易
中介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介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充分友好
协商,就矿业权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中介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唯一中介方,为甲方指定矿业权转让寻找第三方,向第三方提供关于指定矿业权的相关信息,撮合第三方与甲方达成交易。
指定矿业权详情:见附件《中介交易矿业权信息表》。
中介期限
中介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
如乙方在中介期限内未能中介成功,则即使中介期限届满后甲方通过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取得投资的,甲方亦无需支付中介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报酬
乙方中介成功的,甲方应按
“
交易金额
*
佣金比例
”
向乙方支付中介报酬。
(
1
)
“
佣金比例
”
:双方确认为
%
(百分之
)
。
(
2
)
“
交易金额
”
:指按照矿业权交易合同总金额。
合同指定矿业权的交易底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保证金及中介报酬支付
保证金支付
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作为中介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中介报酬支付
(
1
)第一笔
自甲方与矿业
权购买
第三方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酬金总额的
%
(百分之
)
,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
2
)第二笔
待甲方与矿业
权购买
第三方对矿业
权完成
变更登记手续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中介酬金。
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收款方应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款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依法代扣代缴。
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是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别于中介报酬。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报酬,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权利义务
向乙方提供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全部资证文件,负责和矿业
权购买
方进行合同谈判;
在乙方接受委托期间,甲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对乙方作为中介方的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如果中介成功,则由甲方与购买第三方另行签订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和购买第三方所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矿业权转让合同而产生
的权利
矿权交易中介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