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
融资顾问居间协议
甲方
(委托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委托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居间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甲乙丙三方
经
充分友好
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
与乙方共同
委托
丙
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
兹双方
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范围】
丙
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
乙
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丙
方在签订本协议后
,
居中介绍
乙
方与
投资
方联系沟通、提供
融资
项目的详细资料、了解
投资
方需求、撮合
乙
方与
投资
方达成合作,最终促成
乙
方与
投资
方签订有关投融资协议,并向融资项目投入资金。
第三条【服务期限】
顾问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融资
顾问费收取条件】
通过
丙
方推介、撮合的融资项目,若投资方确定投资,且与
乙方
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
丙
方有权收取
融资
顾问费。
第五条【
融资
顾问费支付条件】
5.1
乙方
与
丙
方推介的
投资
方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则
乙
方应按
融资
总金额的
【】
%
向
丙
方支付
融资
顾问费,
融资
顾问费在
融资
资金到达
乙方
的账户后
【】
个
工作日内,由
乙
方向
丙
方支付。如
融资
资金系分期支付的,则
乙
方在每期投资资金际到账之日起
【】
个
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
【】
%
向
丙
方支付
融资
顾问费。
5.2
【发票】
丙
方应在收款后
【】
个
工作日内向
乙
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
丙
方指定收款账户】
丙
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4
若
丙
方
推介
的投资方最终没有对乙方实施投资,则
乙
方无需向
丙
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
六
条【声明与承诺】
6
.1
本协议
三
方
系依法
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
.2
本协议
三
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
的任何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第
七
条【权利义务】
7.1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及时、全面地汇报与投资
方
及其股东的谈判进展情况。
7
.
2
为促成合作,
丙
方如需
乙
方配合的,
乙
方应根据
丙
方合理需求尽力配合
,及时向丙方提供与
融资
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
7.3
三方融资顾问居间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