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
编号为 的 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其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担保物
乙方同意以乙方所有的以下票据(下称“票据”)设定担保:
票据信息:
票据号码: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出票行:
担保权的效力及于票据的代位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票据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票据转让与返还
模式说明
双方一致同意采取票据背书转让方式提供让与担保,即:乙方将票据形式上无偿背书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担保权;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则甲方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方。
票据背书转让
自本合同生效后
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在票据上背书转让,并将票据交付给甲方。
票据的返还
主合同项下债务已经全部获得清偿或消灭的,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票据无偿背书转让给乙方。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担保物的占有、处分与风险负担
担保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票据。
担保期间,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票据毁损、灭失、遗失、被盗等情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除行使担保权外,甲方不得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将票据进行转让(无论是否背书)、质押(无论是否背书)、承兑或类似行动。
担保人承诺
乙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票据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担保所需的一切有关同意、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披露的信息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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