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规,双方就委托检测,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总则
甲方是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唯一委托方。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有关规定实施检测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绿色食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和监督管理;甲方愿意在乙方遵守绿色食品法规、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合同前提下,进行委托。
业务委托
甲方根据乙方认可资格和授权检测范围,按照本合同条款,授权乙方负责
的检测工作。
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乙方开展授权业务范围内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测工作;
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行业有关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最新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等;
组织乙方参加绿色食品检测及其相关工作的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
依据《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协调、规范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不受各级行政机构和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干预,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守申请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乙方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报告电子版报中心科技标准处存档。
应保守申请人和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绿色食品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监督和管理
乙方承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业务上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可对副样重测。申请人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甲方指定仲裁检测机构检测,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定期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工作质量年度评价。
合同期限与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交申请。甲方将根据该检测机构上一合同期内,开展绿色食品检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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