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行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下列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
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品名:
。
规格:
。
型号:
。
数量:
。
质量: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格:
。
佣金的计算
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
%。
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
%。
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
%。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由
负担。
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如果费用由行纪人代垫,则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
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开户人姓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地点为:
。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应及时将委托事务进行状况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挥效力。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
行纪委托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