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保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寄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本合同所述设备(下称“保管物”)保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保管设备
1.1 保管设备名称:
。
1.2 保管设备类型:
。
1.3 保管设备序号:
。
1.4 保管设备型号:
。
1.5 保管设备数量:
。
1.6 保管设备规格:
。
1.7 保管设备包装:
。
第二条 保管要求
2.1 保管地点:
2.2 保管措施:
2.3 保管注意事项:
第三条 保管费
3.1 本合同所述保管设备保管费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含税价)。
第四条 保管期限
4.1 保管期共
(天/月),在保管期内上述设备和附件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
4.2 寄存人承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向保管人
提供上表所列的保管设备。
第五条 保管物入库和出库
5.1 本合同签订后,寄存人安排设备发货;保管人代表在接收设备时应在《设备入库单》上签名。设备由寄存人安装、调试和培训保管人操作,保管期间由保管人使用,相应的使用费用
和维保责任
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5.2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使用、整理或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保管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5.3 保管期间,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拆开保管设备的外壳机箱。否则,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赔偿寄存人。
5.4 保管设备的保管期满,甲乙双方约定对保管设备进行如下处理:
(1)保管人同寄存人按合同约定金额签订销售合同。
(2)将保管设备完好退回寄存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经有关部门鉴定,保管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设备的损坏或灭失,保管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并应向寄存人及时提出书面损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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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有义务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设备的技术专利与知识产权全归寄存人所有。任何涉及设备的技术细节与工艺、形象设计等特征,保管人应保证无非法窃密或抄袭行为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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