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服务合同
甲方(用车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行班车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项目
甲方为特定目的开通班车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班车租赁及驾驶服务。
特定目的:接送甲方职工。
班车路线及相关安排见附件《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服务到期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服务期限内的发车日期安排见《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费用与支付
服务费用标准
每月服务费用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说明
服务过程中,因运行安排调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费用的,则应按双方约定的调整生效日期、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视为本合同相应修改。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中已包含车辆租用费用、燃油费用、车辆维护保养费用、驾驶员服务费用以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用等。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双方另外约定为准。
甲方变更车辆运行路线、班次、发车时间等事项,或因交通管制、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营运时间、运营里程或服务成本明显增加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费用。
车辆运行及驾驶所产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由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保险费:
乙方应办理如下保险并承担费用:
(
1
)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2
)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险)
20
万元。
(
3
)车上乘客座位险(乘员)每座位
20
万元。
(
4
)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元。
班车运行安排
运行安排确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班车运行路线、班次、发车时间等(下称
“
运行安排
”
),
班车接送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