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物业服务接受方)
乙方(物业服务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物业服务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物业服务用房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其用途。
第
2
条
物业服务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服务范围是物业建筑标注区域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但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物业竣工图纸及物业构成明细应作为合同附件,物业构成明细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交接清单为准。
第
3
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管理等)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内,如
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最严格、要求最高的标准。
第
4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5
条
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
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
该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为合同期限内总价款,包括综合管理、建筑物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节能管理等服务项目和公共区域动力能耗等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除根据合同约定,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经甲方确认需进行增减款项外,该合同价款不再因市场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或人工费上涨等因素再做调整,甲方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向乙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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