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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上海市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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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范 本) 甲方: 物流服务商(小规模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乙方: 无车承运物流平台企业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579号 )的规定,甲乙双方符合该文件要求的各项条件,双方一致同意开展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   (二)乙方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可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甲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乙方平台会员。 三、乙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务院交通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乙方平台已经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以及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乙方将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统一存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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