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
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不良资产债权:指转让债权所包含的不良资产项下的债权人全部权利。包括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以及实现和执行不良资产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下简称
“
不良资产债权
”
或
“
标的资产
”
。
义务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的统称。
交割
不良资产债权交割:系指在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双方交割不良资产债权的所有资产文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其掌握的或在其合理控制下的全部不良资产债权文件(转让方不
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资产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
资产文件:系指转让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不良资产债权项下权利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但转让方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资产文件的范围之内。
相关时间节点
交易基准日:系指转让方确定的计算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具体日期以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为准。
交割日:是指受让方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额价款后开始进行资产交割的当日;或本合同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日期。
过渡期:系指交易基准日
(不含该日)始至交割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不良资产债权信息
交易基准日债权金额
本合同约定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共
笔
,涉及
个
债务人、
个
担保人
。
截至交易基准日,上述不良资产债权:
债权本金余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利息总额(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本息合计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指交易基准日是:
年
月
日
的
24:00
。
前述债权的具体信息及相关担保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
不良资产债权范围
在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交割日,甲方将
自交易
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为该不良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AMC作为受让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