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抵押人、债务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
编号
为
的
合同
(以下称
“
主合同
”
)。乙方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
元
)
。
抵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乙方作为权利人的探矿权(以下称
“
抵押财产
”
)设定担保: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编号: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审批发证机关:
授予方式:招标
/
拍卖
/
挂牌
/
协议
/
申请在先
授予时间:
年
月
日
探矿权价款:乙方已缴纳
抵押物的勘查程度:预查
/
普查
/
详查
/
勘探
。抵押物的勘查情况报告见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
/
已)办理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其他信息:
地理位置
:
;勘查区块面积为
平方公里
;勘查矿种为
:
;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
(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特别说明:上述勘查区域内的探矿工程、设施一并纳入抵押财产范围,设立抵押权。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
元
)
。该价值金额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不构成限制,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甲方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登记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
(采矿权)权利抵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