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
甲方(反担保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反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反担保安排
就乙方
与
有限
责任公司
(下称
“
基础交易债权人
”
)所签订
的
合同
(编号:
)
(合称
“
基础交易合同
”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即将或已经为乙方履行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交易债权人
提供
担保
(合称
“
本担保
”
)。
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甲方依本担保而享有的追偿权(合称
“
被担保的主债权
”
或
“
主债权
”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反担保。
抵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乙方作为权利人的探矿权(以下称
“
抵押财产
”
)设定担保: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编号: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审批发证机关:
授予方式:招标
/
拍卖
/
挂牌
/
协议
/
申请在先
授予时间:
年
月
日
探矿权价款:乙方已缴纳
抵押物的勘查程度:预查
/
普查
/
详查
/
勘探
。抵押物的勘查情况报告见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
/
已)办理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其他信息:
地理位置
:
;勘查区块面积为
平方公里
;勘查矿种为
:
;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
(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特别说明:上述勘查区域内的探矿工程、设施一并纳入抵押财产范围,设立抵押权。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
元
)
。该价值金额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不构成限制,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甲方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登记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
(采矿权)反担保抵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