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服务合同
甲方(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校车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服务概况
乙方具备提供校车服务的资质,为甲方提供校车服务,接送甲方学生上下学。
乙方应提供校车及驾驶人员,按照约定的线路提供校车服务,具体见附件《校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甲方承诺自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乙方承诺具备如下资质:
乙方系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乙方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均为专用校车且已取得校车标牌。
乙方提供校车服务的驾驶员均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安排如下:
共
学年,
学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具体服务期限
第一学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第二学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第三学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第四学期: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服务到期后,如事实上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和接受服务的,仍参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服务期限内的发车日期安排见《校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费用与支付
服务费用
第一学期服务费用合计:
元;
第二学期服务费用合计:
元;
第三学期服务费用合计:
元;
第四学期服务费用合计:
元。
特殊情况下需按单价计费时,则每辆校车每趟(正常线路)
元。
付款方式
每学期第一笔:
¥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每学期第二笔:每学期具体服务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结算付清当期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说明
服务过程中,因运行安排调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费用的,则应按双方约定的调整生效日期、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视为本合同相应修改。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中已包含车辆租用费用、燃油费用、车辆维护保养费用、驾驶员服务费用以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用等。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双方另外约定为准。
甲方变更车辆运行路线、班次、发车时间等事项,或因交通管制、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营运时间、运营里程或服务成
校车服务合同.docx